close
由於經濟活動全球化,原先負責各國專利相關協定與管理的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其權責無法滿足已開發國家對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要求,因此在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轉型為世界貿易組織(WHO)之際,各會員國即已完成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TRIPS與早期規範智財權的國際公約最大的不同在於:TRIPS不僅只是劃出政府可以接受的政策範圍,同時也要求政府應當採取更積極的方式來保障智慧財產。

由於TRIPS僅是以若干國際間既有的智慧財產權條約為基礎,規定一最低之保護標準,各國仍可以自行提供較高的保護。但必須符合TRIPS中揭示的兩項重要的國際智慧財產權保護基本原則,一為「國民待遇原則」,即對於其他會員體國民之智慧財產權保護不得低於本國人所得享有之保護;一為「最惠國待遇」,即一會員體給予任一其他會員體人民之任何關於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之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權,應立即且無條件地給予所有其他會員體人民。其中與公共衛生最相關的地方在於藥品專利部份,由於藥品直接生產成本僅佔產品售價極小之比例,此現象造成專利侵權之極大誘因,故醫藥產業極度仰賴有效的智慧財產保護制度,各會員國承諾藥品申請專利那天開始,可受到20年的專利保護。和其他協定一樣,非歧視是TRIPS的宗旨核心,所以各會員國不能歧視不同領域的科技而使其專利權的可得性和享有的權益受損,但TRIPS允許得衛生當局的上市許可的非專利的製造業者,可在專利保護其終止之前就使用已有專利的創新,而無需專利擁有者之同意。在例外方面,有TRIPS第31條的強制授權之規定,會員國得因國家緊急狀況或為增進公益之非營利使用,強制授權生產所需之藥品。而該條規定第f款限制強制授權所生產之藥品主要應以供應國內市場所需。其它TRIPS規定包括:允許專利品、商標產品從擁有專利權者處或他授權所販售的國家之平行輸入,以平衡智慧財產權的市場壟斷;為使開發中國家或低度開發國家接受TRIPS之討論內容並同意其成為WTO協議之一部分,對於開發中國家或低度開發國家則使其享有不同過渡期間之優惠。

雖然說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能夠促進更多的創新藥品的研發與供應,但對於公共衛生製造的緊張關係是因為專利會造成壟斷,而且與自由市場所促成的平衡價格違背,迫使使用者必須負擔超額的費用來獲得維持生命需要的藥品,這對許多開發中或低開發的國家來說是沉重的財務負擔,會使得國際貧富化差距更嚴重。而且上千個被研發完成的藥品,只有少數幾個是為治療熱帶地區疾病,其研究與發展因為市場失靈而遭到製藥公司忽略,導致開發中或低度開發的國家其醫藥可近性嚴重不足。藥物的可近性主要依賴可負擔的藥價、合理的選擇和利用、穩定的財務系統以及可依賴的供給系統等四個主要因素,而這些國家的經濟水準普遍低落,導致健康狀況普遍極差。

醫學產業與其他產業不同的是醫學存在著必須將人民健康先於利潤追求之基本倫理原則,這使得公共衛生與產業利益的平衡變得不易。而後杜哈部長會議於2001年為解決非洲國家的藥品取得問題,通過了「TRIPS協定和公共衛生宣言」(即杜哈宣言),肯定TRIPS和公共衛生問題間之關連性,且對於TRIPS條例做出解釋與修正,確保開發中國家依據TRIPS所應享有之使用彈性不被扭曲或侵蝕。其結論為:「我們同意TRIPS協定不會也不該阻礙會員採取行動保護其公共健康。因此我們雖然重申對於TRIPS協定之承諾,但同時強調該協定可以也應該被解釋與實施於支援會員國保護公眾健康之權利,特別是增加使用醫療藥品之機會。基於上述之連結因素,我們再度確認:會員有權利充份行使基於TRIPS協定為了上述目的所提供之彈性。」

反觀國內在SARS期間對於口罩及酒精等相關物資的需求,在2004年全球進入禽流感大流行警示期間,擁有Tamiflu專利的羅氏藥廠對於藥品提供的高姿態,這也提醒了我們對於新興疾病或大流行時,必須有配套措施來面對需要仰賴高價專利藥品的情況。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納娜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